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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03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1.场内交易的披露要求

(1)达到5%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增减5%

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5%后,每增减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3)增减1%

达到5%后,每增减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违规后果

违规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报告书类型

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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