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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03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人

1.一致行动人——同伙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阿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主要近亲属:

第一波: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波: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三波: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注意1】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反证据”。

【注意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2.不得成为收购人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链接】五种情形: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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