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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归责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30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归责原则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

(1)“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2)“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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