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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票的发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30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条件(2020年调整)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家庭好)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工作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人诚实)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是好人)

【记忆提示】丈母娘粗选女婿:是好人、为人诚实、工作好、家庭好。

2.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2020年新增)

(1)行业、技术符合科创板定位

(2)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①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内部控制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5)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监、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形。

(6)对募集资金的限制

①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②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③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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