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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继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7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继承

(一)继承人不想干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二)继承人想干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一致同意)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一致同意)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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