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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6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一)财产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财产性质

1.独立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2.完整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注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对内转让)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只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无需征得其同意。

2.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对外转让)

(1)行为生效(约定→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约定→内部优先)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新合伙人身份认定

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视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四)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一致同意)

1.行为生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一致同意)。

2.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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