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知情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15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知情权

(1)知情权的内容(了解)

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名册——查阅
公司债券存根——查阅
公司章程查阅、复制查阅
“三会”会议记录查阅、复制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查阅
会计账簿查阅——

(2)知情权的行使

①股东应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②公司有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拒绝,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③“不正当目的”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竞争业务(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为向他人通报或3年内曾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3)知情权保护

①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③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原告胜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5)执行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6)泄密责任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备考2021中级会计职称,网校会与你同在,肩并肩与你一起迎战考试,做你备考路上的坚强后盾!加入正保会计网校!2021年课程已经上线,购买2021年课程赠送2020年相应课程,快来了解一下吧!正保会计网校>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