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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10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类型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住所地
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海事法院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注意1】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注意2】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①“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禁止踢皮球”原则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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