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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绝对禁止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9

与其明日后悔,不如今天努力。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学习下,相信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绝对禁止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1)公益法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①保证合同效力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②责任承担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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