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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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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

【解释】民间借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借款利息的确定

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利率规则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利滚利”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逾期利率

①约定且≤24%

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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