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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06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解除

1.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合同生效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
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

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即单方通知对方就解除。

法定情形(1)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届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4)根本违约: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特殊合同法定解除情形(1)不定期租赁:双方随时解除。


(2)承揽合同:定作人随时解除。

3.解除权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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