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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06

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定金

1.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罚则的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适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

3.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4.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提示】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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