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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虚假陈述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4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虚假陈述行为

(1)信息披露义务人

虚假陈述行为是指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机构和人员

①新《证券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③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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