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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3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义务

①定义

是指在订立保证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序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作口头或书面陈述。

②义务履行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吿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④除斥期间及不可抗辩期间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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