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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3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定义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又称可保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2)保险利益时间效力范围及法律后果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解释】人身保险合同仅在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不要求保险责任期间始终存在保险利益关系。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险利益范围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

①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②财产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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