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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13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①保险费支付

a.支付方式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b.宽展期及逾期支付的后果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解释】如果合同对逾宽限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情形没有作出约定的,效力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果合同作出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由保险人按照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c.合同效力的恢复

因投保人未按照前述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a.被保险人的义务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b.保险人的检查权和安全建议权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c.保险人的保费增加权与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③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a.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b.保险人的保费增加权与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释】相当于实收保费-已承担责任部分保费=未承担责任部分保费

c.保险人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注意】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止损义务

a.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注意】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b.保险人不因未产生效果为由拒绝支付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出险后的通知义务

a.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b.投保一方因主观过错未履行义务的责任承担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投保人的责任排除情形

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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