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复习:编审程序
2014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审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国家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编审程序
1.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2.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3.审计组核实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并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
4.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审计组报送材料(6)
审计机关业务部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8)
5.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6.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同第四章)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7.签发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签发后,应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8.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