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中级审计师 > 复习指导

2019审计师考试资料-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理论与实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3-16
普通

2019年审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让考生们的审计师知识点掌握的更加牢固,网校为备考考生们精心准备了初级审计师各科知识点,以方便考生们回顾总结,建议各位养成每天记忆知识点的习惯!想了解更多、更全面的知识点,系统、科学、高效备考,请成为我们的付费用户。电脑手机均可听课、做题。了解详情>> 

以下是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的知识点内容,欢迎阅读、学习!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检查、建议、公布)

(1-4,是与取证权限有关的)

1.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建议权)

6.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公布权)

7.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以上内容摘自正保会计网校审计师2018年超值精讲班讲义,转载必究!

相关阅读:

2019年审计师预习阶段18周学习计划表!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审计师-高效实验班

测评结合 高效学习

1800人已听了解课程
审计师课程试听
关注微信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公众号

扫码/截图找组织

公众号

wx_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