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复议范围(4.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4-22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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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可以附带的情形 |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不得附带的情形 | (1)国务院的规定;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