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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汇票的出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02
普通

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汇票的出票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该事项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若欠缺记载,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面金额和法律规定的费用。

(2)对收款人的效力:对票载收款人的效力是使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付款人发生约束力,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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