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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审计《审计理论与实务》复习: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7
普通

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可以将国家审计划分为4类:

1.隶属于议会并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隶属于政府并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工作

我国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质,以审计法院形式开展工作,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庭进行审判,作出裁决。

4.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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