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复议的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6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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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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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机关 |
选择管辖 |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如地税局、工商局) |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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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管辖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不服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 |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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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管辖 |
对国务院部门(如国税总局)或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 |
1.向做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 |
2.特殊规定:
实施者 |
行政复议机关 |
示例 |
省级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
该派出机关 |
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 |
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
对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不服,找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 |
派出机构 |
设立它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
甲县乙乡的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为,对其行为不服,找甲县公安局或甲县人民政府复议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 |
对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学位颁发不服,找教育部复议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的行为不服,找市人民政府复议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
甲被乙并了,对甲不服,找乙的上一级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