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6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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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1)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