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6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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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查办法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二)行政复议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处理程序
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决定维持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期限内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延30天。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自觉履行;
2.限期履行;
3.强制执行:维持由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人民法院强制;变更由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