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诉讼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6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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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种。
(一)级别管辖
包括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中院管辖: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④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情形 | 管辖 |
一般情况 | 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
经复议改变 | 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的法院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不服 |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 |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三)移送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四)指定管辖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