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汇票的承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09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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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承兑
1.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方式: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补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期间: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部分承兑或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拒绝承兑的形式: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