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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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一、审计计划
1.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立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二、审计实施
1.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遇有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三、审计报告编审
1.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2.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3.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3)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4)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直接送达: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以其他方式送达: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