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决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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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1.查明事实原则
2.事先告知权利原则
3.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1)适用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程序:决定书当场交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
1)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决定:处罚决定;(轻微或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1)适用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
【注意】审计署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是较大数额罚款。
2)行政机关作出前述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具体程序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政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
1)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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