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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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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审计师备考预习阶段马上就要结束了,快来检验一下你的学习成果。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知识点,希望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1日抵刑期1日);判处罚金的,罚款1元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危害后果。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14~18周岁;

2)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

3)受胁迫;

4)有立功表现。

相信你在备考2017年中级审计师时总会遇到很多问题,对于那些难于理解的问题为什么不在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上提问呢?不管是任何关于学习的问题,老师的讲义、题库的题目,还是平时一起讨论的问题,包括讲义上的一句话,都可以提问。提问之前可以先参考下别的同学的提问,这样可以节约大家的时间!点击查看详情>>

注: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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