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增值税纳税地点
2017年中级审计师备考已经开始啦,赶紧进入备考状态吧。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供广大考生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1)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①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未持有证明,向销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
1)向销售地、应税行为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相信你在备考2017年中级审计师时总会遇到很多问题,对于那些难于理解的问题为什么不在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上提问呢?不管是任何关于学习的问题,老师的讲义、题库的题目,还是平时一起讨论的问题,包括讲义上的一句话,都可以提问。提问之前可以先参考下别的同学的提问,这样可以节约大家的时间!点击查看详情>>
注: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