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汇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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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1.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成立
①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注意】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付款
1)提示付款期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见票即付(银行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1)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对象
①被追索人应该是持票人的前手——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追索程序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前手。未按前述规定期限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本金+利息+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再追索的金额:本金+利息+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等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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