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项 D
向银行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这里的向银行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支出属于企业为了日常生产经营而产生的费用。
它并不计入成本,而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财务费用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合理的财务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关于选项 E
为经过 6 个月的建造才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该存货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存货建造借款费用。根据会计准则,对于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存货建造借款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这里规定的 6 个月虽然没有达到会计准则中 “相当长时间” 的标准,但税法允许这种情况下的合理借款费用在税前扣除,是为了考虑企业实际的资金成本和经营情况,避免对企业造成过重的税收负担。
所以,选项 D 是作为财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选项 E 是税法允许其合理借款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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