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份开发票销项税额是62.26元,月末结转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62.2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2.26 十一月进项抵扣62.37产生0.11留抵,申报后,十一月账务改如何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2.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37 应交税费-留抵 -0.11 这样可以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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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 提问时间:2024 11/21 15:30
这种账务处理不可以。
正确的十一月账务处理如下:
因为有留抵税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用对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进行处理。
留抵税额在账务上体现为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借方余额,不需要额外做分录将其转出到一个叫 “应交税费 - 留抵” 的科目(这个科目本身不存在),系统会自动将进项税额的借方余额作为留抵税额处理。
2024 11/2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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