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职工共30人,企业的资产总额为300万元,上年亏损52万元,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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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m0595464388 | 提问时间:11/04 19:19
计算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产品销售收入:230 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23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调减)。
金融债券利息收入:39 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100 万元。
税金及附加:5.6 万元。
销售费用:38 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广告费扣除限额需单独计算)。
财务费用:40 万元(其中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费用需调整)。
管理费用:26 万元(业务招待费和为股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需调整)。
营业外支出:33.52 万元(捐赠支出需调整)。
会计利润总额 = 产品销售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 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 产品销售成本 - 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 财务费用 - 管理费用 - 营业外支出
= 230 + 23 + 39 - 100 - 5.6 - 38 - 40 - 26 - 33.52
= 292 - 243.12
= 48.88 万元。
各项费用的调整
广告费调整:
广告费扣除限额 = 产品销售收入 ×15% = 230×15% = 34.5 万元。
实际发生广告费 38 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38 - 34.5 = 3.5 万元。
财务费用调整: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限额 = 300×6% = 18 万元。
实际支付利息费用 30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30 - 18 = 12 万元。
管理费用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按照发生额的 60% 计算,10×60% = 6 万元;按照销售收入的 5‰计算,230×5‰ = 1.15 万元。取两者较低者,即 1.15 万元为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10 - 1.15 = 8.85 万元。
为股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5 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捐赠支出调整: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为 48.88 万元,捐赠扣除限额 = 48.88×12% = 5.8656 万元。
实际捐赠 29.52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29.52 - 5.8656 = 23.6544 万元。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 - 国债利息收入 + 各项调整增加额 - 上年亏损
= 48.88 - 23 + 3.5 + 12 + 8.85 + 5 + 23.6544 - 52
= 25.88 + 52.9544 - 52
= 26.8344 万元。
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由于该企业职工共 30 人,资产总额为 3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26.8344 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 100×12.5%×20% + (26.8344 - 100)×25%×20%
= 2.5 + (-73.1656)×25%×20%
= 2.5 - 3.65828
≈2.5 - 3.66 = -1.16(万元)。
由于计算结果为负数,说明该企业当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 1.16 万元
11/04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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