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产权是社会团体(民办非)农村自建房,用途是其他商服,产权想过户给法人的儿子,这个行为是属于房屋赠予呀?还是房屋买卖呀?涉及具体哪些税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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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30 | 提问时间:10/29 09:23
这种情况既不属于房屋赠予,也不属于房屋买卖,而是属于房产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该房产的产权人是社会团体(民办非),而不是个人,因此不适用普通的房屋过户相关税收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房产过户涉及的具体税费和手续,可能会因地区政策、房产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与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等
10/2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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