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公司和物业公司是关联方,双方签订协议,把停车场收益产权人按30%分成物业公司70%分成,税务局说价格明显偏低,要求产权人按70%分成来开票并补交增值税,补交房产税。税务局第三十五条规定,价格明显偏低,有理由证明的话,是不是认可这个价格偏低的,并且不用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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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小黎 | 提问时间:2024 10/08 21:34
您好,这个的话,是有理由的话,这个就认可,不需要补税
2024 10/08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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