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们公司,因重新规划把原值300万的厂房拆除,与建筑工司签订拆除合同,约定拆除后建筑公司向我们公司最终支付支付85万元,拆下来的废旧钢材等材料规建筑公司所有,且我司不用向建筑公司支付施工费。至此该合同权利义务结束,请问我司收到85万的款项后,给对方开具一张废旧物资的发票后就结束了该项业务。请问这项业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有没有少交税行为。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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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孜孜不倦 | 提问时间:09/25 20:18
您好,属于残料变卖,属于销售货物的,一般纳税人13%,小规模3%
09/2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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