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今年的税法Ⅱ教材第19页中,第7点“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后面的“征免企业所得税”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笔误吗?还是说“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要征企业所得税,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9点也有类似类似的问题,同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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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健辉 | 提问时间:09/12 18:13
教材中的表述,“征免企业所得税” 不是笔误,而是强调要根据具体的政策规定来确定是征还是免。对于第 9 点中类似的表述也是同样的理解逻辑,即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征免税情况。
09/12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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