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购置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支出,是否允许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10%及加计扣除20%的基数?相关法律依据时什么?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48214587 | 提问时间:2024 09/11 15:28
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购置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支出,不允许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及加计扣除的基数。
一、理由如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及加计扣除的基数规定: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5% 或 10%)计算扣除。
加计扣除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 扣除。这里的基数明确限定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和 “房地产开发成本”。
购置在建项目成本的性质:
整体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支出,本质上是一种资产转让的价款,不同于企业在自主开发过程中发生的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和 “房地产开发成本”。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其中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的基数有明确限定,不包括购置在建项目的成本支出。
例如,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这里没有将购置在建项目成本列入可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及加计扣除基数的范围
2024 09/11 15:37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