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内江的一家公司,聘请了独立董事,他们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公司正式任命,有三个问题想咨询下:
(1)发生的独立董事津贴,是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哪个二级科目)?还是计入其他应付款?
(2)按照内江税务局的规定,独立董事津贴是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3)按照内江税务局的规定,独立董事津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要求哪种发票?还是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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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hwgf2023 | 提问时间:08/15 11:29
(1)独立董事津贴通常不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而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因为独立董事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不属于公司的职工,其津贴不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
(2)在内江,独立董事津贴一般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具体还需参照当地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解释。
(3)在内江税务局的规定下,独立董事津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通常需要发票,一般要求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如果无法取得发票,凭借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也有可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过这需要符合当地税务局的具体要求和审批。
08/1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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