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CPA#
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区别
84784982 | 提问时间:08/15 10:35
会计阳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行使条件、行使对象和法律后果。 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之后,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它是用来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追索权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45。 再追索权则是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权。再追索权的行使是以追索权的行使和实现为前提的,即只有当某一个票据债务人被追索并实际偿还了票款后,他才能取得再追索权,向前手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3个月
08/15 10:37
2条追问解答 查看全部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