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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支付给保理公司的利息费用超过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吗?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 为准吗?
皮皮糖 | 提问时间:07/30 15:49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支付给保理公司的利息费用超过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参考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07/3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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