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B公司中标了一个项目,跟供应商C公司签了购销合同,材料从他们那走。后面付款也是用B公司打给C公司的。但因之前打错了一次用A公司打过一次款,C公司当初把发票开给了A公司,现在C公司讲后面的发票也要都开给A公司,让我们签个代付委托协议,三个公司都盖章的那种,至于B公司缺的进项票让我们到时从A公司开给它,但是这个项目是B公司中标的项目,发票理应开给B公司啊,怎么非要开给A公司,然后让我们用A公司开给B公司,所以他们这样操作是不合理的是吧,尽管签订代付协议也不行是吧?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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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89 | 提问时间:07/29 17:17
您好,不合理的,款是可以代收代付(三方协议),但发票不可以这样操作的,以前开给A的发票红冲再再给B,这样才合规的
07/2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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