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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A公司有1个自然人股东B比例80%和1个法人股东C(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也是自然人B控股)持股比例20%,其中自然人B认缴出资800w,实缴400w。 现把自然人股东股权0元转让给C,是否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中的“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70804055 | 提问时间:2024 07/29 14:36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情况不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中的“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在你描述的案例中,自然人股东 B 将其持有的 80%股权转让给法人股东 C,虽然 C 公司实际上也是由自然人 B 控股,但 B 并非公司员工。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而此案例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股东关系,不满足上述第三条中“本企业员工”的条件。 另外,0 元转让股权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一般为净资产核定法或类比法等
2024 07/2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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