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有租赁基地,购买鲜叶自产毛茶,自产的毛茶有直接销售或者转精制茶的情况。存在自产毛茶转精制茶的情况,这一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写?
2、农产品单耗数量一定要税局给的单耗数量么。如果用税局单耗,那么企业账上存货数量与申报表上有差异(企业实际单耗与税局单耗不一致导致),如何解决?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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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2 | 提问时间:07/29 11:04
1.当企业存在自产毛茶转精制茶的情况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填写方式如下:
首先,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如果是,根据核定扣除办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投入产出法下,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这里指精制茶的销售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生产精制茶所耗用的毛茶数量)。
具体填写时,需将计算出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中相应的栏次。
1.农产品单耗数量不一定必须采用税务局给定的单耗数量。
如果企业实际单耗与税务局单耗不一致,导致企业账上存货数量与申报表上有差异,企业应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07/2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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