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自己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吗?如果适用,那么适用的是哪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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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恒河水 | 提问时间:07/24 17:05
建筑企业自己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另外,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中的包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建筑企业外购的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二是建筑企业自产的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这两种包料在营改增后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方面有所不同。如果是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的包工包料合同,属于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而如果是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则属于兼营行为。
07/2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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