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成控模式下材料合同付款方式是在三方协议中体现,专业分包合同付款方式为什么没有约定在三方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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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80656918 | 提问时间:07/24 11:31
在成控模式下,材料合同付款方式在三方协议中体现,而专业分包合同付款方式没有约定在三方中,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专业分包合同中可能存在“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给付付款方为条件。在建设工程存在分包的情形下,承包人和分包人通常会在分包合同的结算条款中约定业主支付前提条款,即承包人在收到业主(建设单位)的付款后再向分包商支付工程价款,有人将此形象比喻为“上流有水,下流支付”的条款。例如,实务中分包合同约定“以建设单位审计结果为准”“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等均属于此类条款。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附期限和附条件两种观点。附条件说认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依发包人的付款时间而定,若发包人向承包人的付款条件成就,才能促使承包人向分包人的付款条件成就,故将其理解为附履行条件的条款更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在业主支付工程款这一条件满足后,承包人才有义务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对“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是有效的。但具体适用中应对其条件和范围做适当限制,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分包人此时主张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就违反了该项约定,但如果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债权,导致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受到损害的,则不宜依据该约定处理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分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也有的法院案例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承包商向分包人付款条件业已成就,判令支付。
如果“背靠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情形(如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等),或者该条款存在格式条款、约定不明、违反公平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等问题,那么就不能依据该条款来确定付款方式,此时可能需要按照其他法律规定或公平原则来确定付款方式。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条款,尽量避免模糊和歧义,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同时,对于“背靠背条款”的约定,需要谨慎考虑其法律效力和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果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或法律效力存在疑问,建议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07/2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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