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目前学到了投资性房地产,投房的定义包含三个部分:“1.企业持有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2.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3.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上述三类强调了“建筑物”和“出租”。我本人在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工作,1.实务中碰到的一些投房长期没有出租,但是还是被客户列为投房,请问这种长期没有租出去的是否还可以被列为投房?是否需要转出?2.投房评估强调房地合一价值,因为投房的价值包含其占据的土地,如果账面价值仅包含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价值单独在无形资产中列示,请问是不是还可以算作投资性房地产?3.投房定义中的“建筑物”是不是只强调房产的产权,不包含土地的使用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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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5376 | 提问时间:07/16 13:47
你好!即使长期空置,只要满足**企业持有这些建筑物的初衷是为了出租,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持续为其出租而努力**,那么这些建筑物仍然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予以确认。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确实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纳入到评估范围内**。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中的“**建筑物**”不仅强调了对房产的产权,同时也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空置建筑物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具体到您问及的空置建筑物,即便长时间没有实际出租,根据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仍然可以被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重要的是,企业持有这些建筑物的初衷是为了出租,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持续为其出租而努力。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即便建筑物目前空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投资性房地产评估:
是的,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在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这意味着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不仅仅评估建筑物本身的价值,还必须考虑到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即便是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时也是如此。
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中“建筑物”的含义: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中,“建筑物”实际上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这里并不单指物理意义上的建筑物本身,而是包括了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被明确规定为投资性房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虽然“建筑物”一词在字面上看似只强调了房产的产权,但实际上在会计和评估实践中,它确实包含了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三个问题,即使长期空置,只要满足企业持有这些建筑物的初衷是为了出租,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持续为其出租而努力,那么这些建筑物仍然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予以确认。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确实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纳入到评估范围内。而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中的“建筑物”不仅强调了对房产的产权,同时也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希望这些解释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07/16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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