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总机构为小微企业,按2012年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如果年度中由“就地分摊”改为“不就地分摊”,是否在季度预交的时候,就不用分摊到分公司了吗?不要小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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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瘦的胖子 | 提问时间:06/21 09:45
你好!根据当前的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在年度中由“就地分摊”改为“不就地分摊”的情况下,**季度预缴时的确不用再分摊到分公司**,而是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缴纳。
以下是关于总分机构如何进行汇总纳税信息备案和就地分摊税款的说明:
- **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备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等信息。如果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备,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就地分摊税款**: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变更备案信息**:如果年度中由“就地分摊”改为“不就地分摊”,季度预缴时则不再将税款分摊到分公司。汇总纳税企业应在变更备案信息后,及时反映这一变化,确保税款的正确缴纳。
总结来说,作为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需要严格遵循税收法规,正确进行信息备案,适时调整备案信息,并按照就地分摊要求正确计算并缴纳税款。
06/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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