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 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 销货物满180天的当日。如果受托方确实未在180天内将货物销售出去,应该如何处理才能 规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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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5 | 提问时间:05/10 10:09
如果受托方确实未在180天内将货物销售出去,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委托方(即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是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日。为了规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考虑以下几种策略:
1.提前终止代销合同:如果受托方在180天内未能销售货物,委托方可以与受托方协商提前终止代销合同。一旦合同终止,委托方可以避免在满180天后自动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2.重新协商代销条款: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重新协商代销条款,例如延长代销期限或调整代销价格。这样,委托方可以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同时给受托方更多时间来销售货物。
3.调整销售策略:委托方可以考虑自行销售货物或寻找其他销售渠道,以避免代销方式带来的潜在增值税风险。
4.加强合作与沟通: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加强合作与沟通,确保受托方能够按时销售货物并及时提供代销清单或货款。通过加强合作,可以减少因代销期限到期而导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风险。
05/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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